最近,Kurzban Tetzeli & Pratt律所在IIUSA官网发布了他们基于信息公开法(FOIA),针对移民局的一项诉讼,要求移民局公开有关829阶段(临绿转永绿阶段)EB-5资金审查标准的。该诉讼聚焦于EB-5投资移民项目中货币互换机制的审查加强,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中国投资者和中国科技公司资金的额外审查趋势。
在过去两年的时间里,IIUSA与Kurzban Kurzban Tetzeli&Pratt(KKTP)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息自由法》(FOIA)发起了多起诉讼,在此期间,他们详尽分析了逾五千页的核心文档资料。
针对投资者利用“货币互换”机制筹措EB-5投资资金的现象,这一策略,亦称“非正式价值转移”,广泛流行于需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美元以投资美国的情境中。具体操作为:投资者先将本土资金交付给第三方,随后该第三方将其在美国(或货币流通无碍的其他国家)持有的美元转移给投资者或其新成立的商业实体。此方式尤受来自货币出口受限国家(如中国和越南)投资者的青睐,因它能有效规避直接跨境转移资金的限制,促进EB-5投资的顺利进行。
然而,自2017年起,EB-5法律界开始注意到,针对采用货币互换策略的投资者,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出了大量证据请求(RFE)。即便此类货币兑换手法长期被视作合法且普遍的融资手段,USCIS却要求投资者不仅要证明EB-5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还需追溯并证实任何参与货币互换的第三方资金来源同样合法合规。这一要求甚至波及了多年前的投资项目,导致无法提供充分证明的投资者面临I-526申请被拒的困境。
Kurzban Tetzeli&Pratt表示,这些RFE及拒签决定实则源于USCIS内部的一项明确决策,该决策标志着对货币互换案件处理政策的根本性转变。具体而言,2017年2月的一封USCIS内部邮件,标题直指“非正式资金转移/第三方货币互换/非正式价值转移”,明确披露了“我们在IVT(非正式价值转移)领域的新政策导向”。邮件中指出,基于与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部门(FDNS)、IPO领导层及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OCC)的深入讨论,IPO即将推出针对货币互换的全新指导原则。
新指南的核心要求包括:当申请人通过第三方进行涉及“互换”资金的转移时,裁决官员可能会因缺乏充分证据以证明投资资本确属申请人所有,或该资本直接/间接来源于合法途径,而对此类申请持审慎态度。此外,指南还建议裁决官员要求投资者提供货币兑换商的许可及注册信息,以及证明第三方如何合法获取用于货币兑换美元的详细资料。这些通过FOIA诉讼艰难获取的内部文件,不仅印证了EB-5行业从业者的广泛不满与挫败感,更揭露了USCIS在联邦法庭文件中屡次否认政策变更的真相——即其实际已将新的货币互换指导原则追溯应用于既往的EB-5案件之中。
Kurzban Tetzeli&Pratt还提到了其他涉及货币互换的其他主要发现。
Kurzban Tetzeli&Pratt指出,USCIS已经建立了详尽的内部指导体系,并对裁决官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以加强对货币互换案件的审查。这种培训要求官员在评估EB-5申请时,特别关注并收集关于货币兑换过程的详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兑换商获取美元的途径、投资者与第三方的协议、资金流动的完整路径以及兑换商的许可文件等。尤为重要的是,USCIS明确指出,仅凭投资者的宣誓书不足以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若第三方兑换商无法或不愿合作,则案件很可能被拒。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监控和追踪涉及货币互换的EB-5案件,USCIS开发了“IVT追踪器”这一内部工具,要求IPO裁定者在处理I-526和I-829阶段的申请时,必须将有关第三方货币兑换商的信息录入追踪器。此外,根据2019年的指导备忘录,任何在IVT追踪器中出现超过五次的货币兑换商,都可能被提交至执法数据库进行进一步审查。这一机制还配备了自动警报系统,当同一货币兑换商被多个投资者使用时,会立即向裁定者发出警示,从而实现了对潜在风险的实时监控。
目前,USCIS已经与包括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ICE国土安全调查局、国税局和国务院在内的多个执法机构建立了“IVT工作组”,共同应对货币互换问题。这些机构表示出对调查货币兑换商的兴趣,旨在评估其是否存在违反洗钱法、电信欺诈、邮件欺诈、结构化和大量现金走私等违法行为。这种跨部门合作不仅提升了执法效率,也加大了对货币互换行为的打击力度。
简而言之,从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货币互换在IPO中面临的审查不会很快消失。
Kurzban Tetzeli&Pratt还提到,美国移民局正瞄准来自中国投资者和中国科技公司的资金。
文件提到,一份标题为“中国威胁”的IPO内部培训幻灯片,其内容几乎完全引用了美国高层执法官员的言论,如联邦调查局局长Christopher Wray,他称中国政府“窃取技术并利用其削弱美国商业”,更将中国的行为比作“东德监视噩梦与硅谷技术的结合体”。此外,幻灯片还引述了前国家情报局局长的言论,将中国视为“当前美国及二战后全球民主与自由面临的最大威胁”。然而,这些激烈言辞与EB-5裁决的具体关联在幻灯片中并未明确阐述。
Kurzban Tetzeli&Pratt指出,“中国威胁”的标签非但没有增强公众对中国投资者案件裁决公正性的信心,反而揭示了FOIA调查结果中蕴含的深层问题——对中国的不当偏见如何渗透至具体的EB-5政策执行之中。例如,内部邮件显示,IPO裁决者接到了“管理指令”,要求他们严密审查与中国共产党的关联记录。更甚者,IPO还成立了“非法实体资金来源工作组”,该工作组明确将“我们关注的科技公司”,尤其是那些在IPO和FDNS培训中被重点提及的实体,列为解决非法资金来源问题的主要对象。
该IPO指导意见在I-829申请阶段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明确监管界限上显得含糊其辞,似乎有意回避了关键性的监管要求。
长期以来,一项既定规则明确指出,I-829申请因资金来源问题被拒的唯一前提是政府必须“确切知悉”投资者的资金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这一标准远远超出了仅仅发现资金来源记录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瑕疵(正如USCIS的“尊重”政策所暗示的那样),它要求USCIS掌握确凿的新证据,直接证明资金来源的非法性。然而,尽管IPO培训中提及了该法规,却未深入探讨其对裁定者在质疑I-526申请阶段已作出的正面资金来源决定时所构成的实质性限制。
USCIS在裁定资金来源问题时,其裁定者接受了广泛培训,能够跨越EB-5记录的传统界限,深入探索其他机构的数据资源。例如,他们被训练如何查询国务院的综合领事数据库(CCD),这是一个涵盖非移民签证申请信息的庞大数据库。IPO审裁员被明确要求利用CCD信息筛查EB-5投资者及其资金来源链中相关人员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华为或其子公司等敏感机构的就业史、为涉及中国共产党或军事机构的政府实体工作、以及使用可能暗示外国政府联系的公务护照等情况。
此外,官员们还被严格指导要仔细比对投资者在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与EB-5申请中就业历史的陈述,任何不一致之处都可能触发RFE(补件通知)或NOID(意向拒签通知)的发放,若未能得到满意解决,最终可能导致申请被拒。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官员们在处理通过领事官员笔记发现的问题时,被指示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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