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点财经12月28日报道。12月2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以建立一套全面的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覆盖了稳定币的发行、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
新法案中的一项关键内容是稳定币发行人的发牌制度。在Q3及Q4中,金管局就是否应当制定新法例以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并在必要时扩大到其他虚拟资产活动,以及是否同意排除稳定币的发行人免受多个监管制度监管进行了询问。
围绕该问题,提案建议,在香港发行稳定币的公司必须获得金管局批准,并需要遵守一系列发牌条件,其中包括必须拥有充足的储备资产。
首先,除非持有金管局批准授予牌照的公司,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发行或宣称自己发行了稳定币,同时不得向香港公众推广其稳定币。
其次,关于储备管理及稳定机制,稳定币发行人必须确保其稳定币的储备资产总值至少相等于流通稳定币的面额。储备资产必须是高流动性、优质的,并且只涉及极少市场、信用及集中风险。稳定币发行人还需要制定投资政策,并定期进行投资政策的审查。
风险管理方面,稳定币发行人必须制定健全的政策、指引及管控措施以妥善管理所有有关储备资产管理的投资风险,并确保有足够资金和流动资产应付流通稳定币的赎回要求。其建议最低缴足股本为 25,000,000 港元或流通稳定币面额的一定百分比。同时,稳定币发行人还需要实施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金管局还对稳定币发行人的赎回要求、业务活动的限制、在香港设有实体公司和办事处的要求、财政资源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询问和建议。其还要求稳定币发行人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保稳定币发行业务的有效管理和稳健运作。
法律层面,金管局在Q9及Q10中就是否应当赋予当局所需权力,以调整受监管稳定币及活动的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金管局建议引入刑事罪行制裁机制,以应对稳定币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其再次强调,只有持有牌照的机构才能在香港合法提供稳定币服务,对于违法行为或采取一系列刑事制裁措施。其建议设立上诉审裁处机制,以确保金管局行使权力时受到适当的制衡。
就持牌人管理的权力,其建议在有需要时允许金管局干预持牌人的运营,以确保其合规运营。包括对持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进行干预,以及当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时需获得金融管理专员同意,以确保管理层符合适当人选的条件。
另外,金管局还建议赋予金融管理专员一系列监管权力,包括收集资料的权力、发出指示的权力、制定规章的权力以及发出指引的权力,以确保稳定币发行人遵守建议監管制度下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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