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多月前,飒姐团队就从圈内老友处听闻一个惊人颇感震惊的消息:币圈知名数据信息聚合平台“非小号”的数名核心团队成员,被内蒙某地警方刑事拘留,具体罪名不明。
飒姐团队并非处理本案的律师,因此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但此事件一出,在大陆加密江湖中还是掀起了一阵不小的风浪——这可能意味着我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已经突破了此前的一个隐形边界,正式将触角伸向了行业的边缘。
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现有的信息,从司法实务的监督,为大家详解“非小号”事件,以及此后可能的监管走向。
01
币圈数据信息聚合平台,为何涉刑?
说实话,飒姐团队长期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主要为:(1)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2)币商;(3)加密资产交易者等,简单来说,主要就是直接接触加密资产交易的从业者们。对于币圈、数字藏品、NFT等第三方交易数据、信息聚合平台,飒姐团队更多的是进行合作,大多数是知识分享、普法的活动。
大部分情况下,仅仅做此类信息的平台,别说涉嫌犯罪,连违反我国行政法规的情况都非常少见。
因此,在大众视野和加密资产圈的认知中“不直接接触加密资产的从业者法律风险小”,是一条隐形的监管线,线外的东西,管的相较不是那么严苛。
那么“非小号”为何会被内蒙警方带走?,到底是监管突破了隐形边界还是另有隐情?飒姐团队总结了一下目前掌握的一些不知真假的消息。
有一些不是那么靠谱的消息称,非小号的创始人在境外赌博输了钱,试图通过出售非小号来偿还债务,但交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可能引发了相关的法律纠纷,第三方刑事控告后,警方介入。
还有消息源称,“非小号”的核心团队成员之所以被带走,主要是因为在2017、2018年左右,我国ICO监管不严导致万币齐发,很多空气币项目方找到当时已经在圈内非常知名的“非小号”,通过付费推广的方式宣传自家项目。
例如在2021年11月的时候,“非小号”就曾大力推广过一个叫“Squid Game”(鱿鱼币)的项目,结果大量的投资人在这个项目上成了“韭菜”,币价从最高点的2861.8美元,直接闪崩到归零,后续项目烂尾至今无法收场,投资人的损失无人兜底,项目方直接提桶跑路。“非小号”此前付费推过的类似“Squid Game”的项目其实不在少数,据第三方知情人提供的消息,当时在“非小号”大概是20万人民币的价格,能够上币推广。
最后需要提及的就是,“非小号”曾经也可能发行了自己的平台币,疑似叫BQT。只不过“非小号”官方其实从来没有不承认过自己与这个项目方存在关联。
总的来说,抛去第一种比较模糊的情况外,第二第三种情况导致“非小号”涉刑其实是有可能的。
02
币圈信息聚合平台付费推广,构成何种犯罪?
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此次“非小号”核心团队成员被刑事拘留的事件如果与其业务相关,那么大概率是因为推广了存在问题的币或其他加密资产项目。换言之,“非小号”与已经涉刑的项目方很可能由于推广分成或其他问题导致牵连较大或在已经涉刑的项目方项目推广的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实质性的帮助(例如深度参与做市)。
此种行为,很可能导致像“非小号”这样的币圈信息聚合平台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共犯。
用之前提到的Squid Game项目方举例,Squid Game发行鱿鱼币项目的白皮书显示,该项目是发行于BSC公链上的一个虚拟货币游戏赚取平台,灵感来源于网飞发行的同名的韩国火剧。Squid Game项目和鱿鱼币的创始人还公开宣称,Squid Game项目是奈飞的官方代币合作伙伴,并与虚拟货币平台CoinGecko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联合发币。此后一周,鱿鱼币最高涨幅达2300 倍,币价达到2861.8 美元,但却又在短时间内直接崩盘清零,众多投资者遭遇巨大损失求告无门。
后续CoinGecko联合创始人Bobby Ong表示:鱿鱼币不符合平台上市标准,这种币就不会在Coincecko上市交易。事实上,在鱿鱼币最火的时候,也基本上都是在一个叫Pancakeswap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如此可见,Squid Game项目方很可能在一些营销投资人决策的关键性问题上撒了谎。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这种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指的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一般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处分了自身财产、遭受了财产损失。
假设Squid Game项目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还有大量的被害人是我国公民,那么“非小号”在付费推广鱿鱼币的过程中,就属于使得“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的重要推手,为Squid Game项目方事实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换言之“非小号”虽非主犯,但很可能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定为共犯。
所谓共同犯罪,系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除依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行为人分为主犯、从犯外,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可以将行为人区分为正犯以及共犯。其中,正犯,系指直接参与完成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共犯,则包含帮助犯(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以及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03
如果被涉案项目方当工具利用,币圈信息聚合平台付费推广还构成犯罪吗?
无论如何,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从帮助犯、共犯的角度来说“非小号”的核心团队成员需要在主观上对项目方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这个认知程度还不能太低,否则不能判断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币圈信息聚合平台的客观行为,对其主观认知进行一个判断,我们不能排除纯粹被涉案项目方当工具利用,错误推广了空气币的平台存在,因此,币圈信息聚合平台在上币和推广币之前,自身内控、风控制度对项目方、项目本身评估的行为及留存的证据就非常关键。
如果币圈信息聚合平台单纯被涉案项目方当工具利用,那么飒姐团队认为,该种行为不能认定为发币项目方的共犯。当然,如果是付费推广,实践中证明自己纯粹被利用的难度就极高了。
04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认为,单纯从“非小号”这个事来看,要说我国监管突破隐形边界,对加密资产行业的中“卖水”的人下手,也不太准确,毕竟经历过2017年左右币圈牛市的伙伴们都知道,很多所谓“卖水”的人,包包里可能还藏着别的东西。如果确实是因为项目方出事,纸包不住火导致的风险外溢,那么“卖水”的人被殃及池鱼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总而言之,“非小号”的事件目前众说纷纭,飒姐团队仅能根据现有的信息做出判断,我们还是让子弹再飞一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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