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清明时节,缅怀故人、寄托哀思是中华民俗的传统文化。然而今年清明的祭奠活动却与往年有了些许区别,不少电商平台的商家开始上架一项名为“AI复活亲人”的全新业务。按照某店铺的描述,用户只需要提供一张思念亲人的照片,支付数十元不等的价格,便可获得一段基于该照片生成的动画视频。而有些店铺更是推出了“AI复活亲人”的套餐服务,其价位从几十元的简单“AI配音”,到数百元的“逝者音频克隆”,再到数千元的顶配“实时文字语音互动”,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各种客制化的升级。在某电商平台上,提供该项服务的不少店铺已于上架后卖出了上千份的不错销量。在往期的专栏中,飒姐团队已经和各位多次探讨过关于“AI复活数字人”的伦理与合规问题,而在清明节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面对普遍存在的市场需求,逝者的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予以保护?人们的情感需要与AI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之间又该如何找寻平衡点?本期,就让飒姐团队和大家继续聊聊。
01存在即合理?再谈“AI复活亲人”的法律问题
在“商汤科技‘AI复活’其已故创始人”及“某企业‘复活’旗下男星用于宣传”等事件中,我们已经聊过了数字人技术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领域热门应用,在“复活”逝者时可能遭遇的伦理与合规挑战。在社会伦理是否应当容许用AI“复活”逝者的问题上,除了科技伦理界少数较为激进的声音外;大多数论者在一定范围内仍可达成共识,认为在获得亲人许可或有亲人直接参与,并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用于实现情感链接目标的“复活”可以获得包容。在法律合规的层面上,以往,我们对于数字人的关注往往放在对主体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保护上。但除了上述权利外,能够用于识别死者身份的图像和声音信息,显然也属于死者个人信息的范畴。更有甚者,在客户购买上述“AI复活”的增值服务时,其需要进一步向卖家提供死者生前的影像记录、生活习惯,甚至其他生理性识别信息等。这毫无疑问已经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和违规处理的法律风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他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均需获得权利主体基于知情和自愿的明确同意。那么,死者的这些个人信息是否也应受到同样的保护?近亲属有没有权利代替死者进行同意呢?
02
逝者的个人信息也受保护,用于缅怀亲人的“AI复活”也会侵权?
根据我国《个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可见,法律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同样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在死者生前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其去世后,仅能由其近亲属于“为了自身合法、正当利益”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或近亲属将死者个人信息用于追求违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会对死者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死者相关权益的行为,其配偶、子女、父母或没有上述亲属时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针对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也可根据《个保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相关公益诉权主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因此,盲目将去世亲人的个人信息交给平台商家用于“AI复活”,真的有可能会无意中弄巧成拙,侵害到至亲的相关个人信息权益。
03
当情理与法理冲突,如何寻找技术与法律的“平衡点”
那么,难道我们就因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而陷入两难,放弃与“AI复活的亲人再见一面”的机会了吗?实际上,还是不需要如此悲观。对此,我们可以从死者近亲属以及被授权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对于死者的近亲属而言,《个保法》第四十九条在保护死者利益时采用了赋权模式,而非《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侵权保护模式,这意味着《个保法》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赋予了死者近亲属一种可以积极行使权利。同时,考虑到当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第四十九条对于近亲属行使权力的方式,也采取了开放式的表述。单纯以缅怀亲人为目的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也并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以“合法、正当”为原则的范围内,虽然《个保法》没有对相关行为进行明确的列举,但其依然存在被该条款解释所包容的可能。而对于被授权的信息处理者,也就是提供“AI复活”服务的商家和平台。与其达成“AI复活”服务合同,并授权其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均是死者的近亲属。某种意义上,在此过程中死者的个人信息“利益”的保护是依附在《个保法》第四十九条赋予其近亲属的“权利”之上的。因此,基于死者近亲属权利基础的存在,商家和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不会因为死者人格权的消灭而降低。其仍应严格遵守《个保法》第五章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按照死者近亲属同意的范围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避免死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并在完成信息处理任务后及时予以删除。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死者”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还应注意采取单独同意等特殊保护。
04
写在最后
对于数字人这一AIGC的全新领域,飒姐团队在相关问题上还是持较为乐观的观点。法理与情理之间从来都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绝对矛盾,当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相关的情感需求,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鲜明的反对就显得并没有什么必要了。而对于想要抓住“AI复活”这一商机的企业老友,深入学习《个保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身的合规建设,永远是你们应对风险最有力的武器。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发表回复